一、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与运营原理
(一)法律属性
1.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定货币特征
药流药如何购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于2021年7月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由此可见,目前,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一样都是由央行发行的,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其币值、种类等具体设计及防伪、收回等运营原理,均由国家予以规定,而这也是数字人民币与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根本区别。
药流药如何购买 同时,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偿性,具备流通中的偿付能力,接收方在具备接收环境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将和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共同发挥现金类支付凭证(MO)的功能。
药流药如何购买 2.数字人民币是特殊动产
在民法物债两分的理论格局中,金币、纸钞等对象型货币往往被纳入物之客体,直接将数字人民币纳入传统物权法的物之客体,在结论上比较经济。将数字人民币视为物,则其占有规则的厘定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仅是数字货币所有权认定的前提,更是协助执行义务确定的基础。如何才能占有数字人民币,既有文献提供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进路:通过数字钱包的户主名称、通过数字钱包的公开密钥或密码之实际控制、通过数字人民币技术密钥的持有。
笔者认为,占有不仅需要有支配的权利,也需要事实上的支配能力。数字钱包的户主或者注册手机号的所有者,虽然在权利外观上,通过数字钱包占有数字人民币,但是,实际占有人通过密钥,有能力实际兑出兑入、使用数字人民币,应当视为数字人民币的实际占有者,即所有者。
药流药如何购买 (二)运营原理
1.双层运营模式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运行的总体框架仍然沿袭二元化的“央行—商业银行—用户”的模式。在商业银行足额缴纳准备金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专有的“数字货币发行库”将数字人民币发行于商业银行的“数字货币银行库”,“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到数字货币后,直接面向社会,负责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与应用生态体系构建服务”。用户则是在商业银行完成开户、兑换数字人民币后开展日常交易。这种两元结构实现了发行和流通的分离,由此形成双层运营模式。
2.钱包分类和权限分类
药流药如何购买 普通用户在商业银行开户实则是获得商业银行为其开设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些钱包作为数字人民币的载体,具备唯一的与用户身份信息对应的可识别编号。目前,开展数字人民币运营业务的各大商业银行按照央行的统筹安排,均采取分级限额的模式,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强度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四类钱包,同类钱包在不同运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是相同的(见表1)。
表1 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别、认证要求及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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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上支付和线下双离线支付
药流药如何购买 传统银行卡支付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均要求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线上支付,因此在没有网络覆盖的一些特殊场景下无法支付,而数字人民币的设计则指向这一应用盲点。在交易过程中,收付双方的终端即便均处于网络环境之外的离线状态下,通过内置安全芯片的NFC技术,数字人民币依然可以实现支付。当然,作为数字化货币,在数字App软件钱包应用场景内的线上支付便捷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收款方和支付方除了通过扫码方式完成支付外,还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之间“贴一贴”“摇一摇”等方式完成支付。
药流药如何购买 二、数字人民币执行面临的困境
数字货币的技术专业性、创新颠覆性、样态多元性造成法律规制难题。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数字人民币执行案件10件,在执行实践中遇到了查询难、调查难、处置难、反规避难等执行难题,降低了执行效率,弱化了执行效果,损害了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药流药如何购买 一是数字人民币尚未纳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造成财产状况查询难。目前,数字人民币还未纳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10件涉数字人民币执行案件,均无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在线查询到数字人民币钱包信息,只能通过询问当事人等其他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设数字人民币钱包,并到相应银行线下查询钱包信息,降低了执行效率。比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执行倪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案,法院调查发现倪某某的工资是发放到其名下数字钱包的,但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相关钱包信息,申请执行人也难以获取相关具体线索,执行人员仅能前往十大运营机构,逐一临柜查询。
药流药如何购买 二是数字人民币转账对象信息不明确,造成交易情况调查难。目前,数字人民币四类钱包(匿名钱包)由手机号直接注册,无须用户实名认证,可随意修改昵称。法院在调查数字人民币交易情况时,无法直接调取该类交易对象的实名信息。比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调取了吴某开立数字钱包的交易记录,记录显示其多次向昵称为“佩奇”“我的钱包”“对公软子钱包”等钱包转账,但是交易相对方实名信息无法显示,需要前往交易对方的运营机构临柜核查,甚至需要前往注册手机的运营商进一步核查,大大增加了调查成本。
三是数字人民币冻结、扣划受限制,造成执行财产处置难。目前,十大运营机构均无法线上冻结、扣划数字人民币,导致数字人民币处置效率较低。执行人员临柜办理冻结、扣划业务时,也面临无法限额冻结尚未开发扣划功能、辖区内无分支机构甚至拒绝办理业务等实践难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10件涉数字人民币执行案件中,只有4件对城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案件冻结(轮候冻结),其中,仅2件划扣成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李某与苏州某科技公司仲裁裁决案,相关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认为被执行公司名下的数字人民币不是银行存款,而且缺乏相关文件规定,不能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
药流药如何购买 四是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难以限制,存在反规避执行难。数字人民币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可在不依赖银行账户的前提下进行价值转移。即使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甚至被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的,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使用实名钱包转移财产。导致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效果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经了解,目前,每人最多可在移动、电信、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开通13个手机号码,根据数字人民币现行规则,一个手机号可在任意一家运营机构开设一个匿名钱包。在数字钱包运营机构难以识别匿名钱包用户身份的情况下,只要被执行人持有13个手机号码,便可直接开立130个匿名钱包,钱包余额最高可达130万元,最高日消费可达65万元,由此导致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限高令的风险大大增加。
药流药如何购买 三、数字人民币执行困境的原因探究
一是法律规范供给不足,主体义务尚不明确。虽然《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将数字人民币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但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载明,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更未细化数字人民币发行机构、运营机构与合作机构的法律责任,致使相关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执行方面缺乏法律支撑。
药流药如何购买 二是制度规则亟须优化,基础设施尚待完善。目前,数字钱包实行分类管理,赋予各类数字钱包不同的单日交易及余额限额。但现行管理制度尚未就数字钱包的户主加以区分,针对被限制消费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的制度设计更是处于空白状态,导致相关执行制度在数字人民币领域运行不畅。同时,数字人民币仍然处于研发试点阶段,运营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在不断推进中,导致部分功能缺乏技术支撑。而作为2.5层的合作机构,仅能依托自研渠道或者借助数字人民币App接入数字人民币系统,并且依赖于运营机构技术授权,其基础设施建设更是相对滞后,导致相关合作机构缺乏协助执行能力。
三是网络查控系统尚未升级,协作机制亟待完善。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和《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尚未将数字人民币纳入协助执行事项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更未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数字钱包纳入联合惩戒范畴,导致执行数字人民币缺乏机制保障和部门合力。
四、破解数字人民币执行难的意见建议
药流药如何购买 数字人民币研发、流通,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涉及政策、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包括引发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在理念设计、规则制定、法律应对等层面,应当积极贡献可行的司法方案。笔者基于数字人民币运行模式和属性特征,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破解思路。
一是推进法律法规修订,明确相关机构的法定义务。建议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明确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属性,细化数字人民币作为特殊动产的占有规则、查封措施和处置措施。同时,针对相关机构协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明确相关机构的法律职责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注销、跨机构互联互通和钱包生态管理,应当不断健全管理体系和优化制度规则。运营机构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流通销售等运营流程,应当直接承担协助执行义务,协助采取查询、查封和处置措施。合作机构负责推广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充当连接运营机构与公众的“桥梁”,应当在其被授权范围内积极承担协助执行义务。
药流药如何购买 二是优化数字人民币制度规则,防范规避执行风险。研究制定《数字人民币管理办法》,平衡好隐私保护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加强数字人民币交易监管,防范被执行人利用数字人民币规避执行甚至犯罪的潜在风险,以适应广义账户体系下的各类交易场景。结合运营机构和合作机构的协助限制消费义务和联合惩戒义务,进一步细化限制消费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等注册、使用实名钱包的管理规则,对相关人员实名钱包的注册数量、余额和交易频次等予以有效规制,减少规避执行风险。合理设置匿名钱包使用规则,适当加强用户身份认证,增强匿名钱包的可控性,进一步消除高消费行为的监管盲区。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提升协助执行效能。充分发挥苏州作为试点城市的优势,探索开发点对点数字人民币在线查控平台,率先实现对注册地为苏州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在线查询、冻结和划扣。在此基础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与中国人民银行、运营机构及合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将数字人民币纳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网络化、自动化、一键式查控。建议运营机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合作机构的数据共享,以便运营机构和合作机构更好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及时办理数字人民币线下查封、冻结、扣划业务。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运营机构和三大电信运营商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统筹办理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相关事项,协调处理法院执行数字人民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协助执行效率。
四是积极参与协同治理,助力数字人民币高质量发展。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针对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数字人民币管理办法》,平衡好数字人民币流通、风险防控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有效防范化解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法律风险,助推数字人民币健康发展,也从源头上减少因数字人民币引发的矛盾纠纷,推进执源治理,助推数字人民币健康发展。
药流药如何购买 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第87辑调研与实证
来源:数字法币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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